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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财规〔2022〕7号

颁布时间:2022-11-4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22年11月4日


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便民、安全、高效,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国务院扶贫办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财监〔2021〕1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22〕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直接发放给特定补贴对象,主要用于实现各项惠民惠农政策目标的各类补贴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待遇)。

“一卡通”发放,是指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直接兑付到特定补贴对象指定的银行卡(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存折(以下简称“一卡通”)的发放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区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补贴资金项目范围、基础信息管理、补贴项目管理、补贴信息登记、补贴资金拨付、“一卡通”兑付、发放情况反馈及处理、内控管理、对账管理等工作内容。补贴项目政策执行、补贴资金筹集分配下达、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管理、补贴资金绩效监督管理等职责不变,仍按照各类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坚持“统一要求、分级管理、集中发放、便民高效”原则,自治区明确“一卡通”发放管理统一要求,各级对本级补贴资金进行发放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管理系统集中发放,直达受益补贴对象的唯一指定银行卡,建立健全便捷、安全、高效的补贴资金发放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补贴资金项目范围

第五条 除中央和自治区明确不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或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外,各级原则上要将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项目均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范围。

对自治区明确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的补贴资金项目,各市、县(市、区)要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并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对各级自行需要纳入的补贴资金项目,由各级确定后纳入,并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因政策原因补贴资金项目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清单。自治区本级以及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补贴政策清单公开和动态调整工作,提升补贴政策清单质量。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统筹补贴政策和资金整合,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预算安排等工作。按职责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筹集和分配下达补贴资金;负责“一卡通”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负责牵头制定自治区“一卡通”相关制度办法。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综合协调和组织本地区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本级补贴资金筹集、分配方案审核和办理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牵头本级“一卡通”管理系统应用推广及制定相关制度办法。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等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真实、完整、准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政策清单。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本系统做好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有条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可采取业务信息系统与“一卡通”管理系统对接方式实现补贴资金发放。

对按相关规定补贴资金由乡镇(街道)或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审核、提供补贴发放信息;补贴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反馈处理好补贴发放信息。要围绕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完善相关补贴政策。要配合做好补贴信息共享等工作。并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制定的制度文件和获取的财政补贴发放信息等,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集中公开等工作。

第九条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广西银保监局指导代发金融机构规范有序做好补贴资金代发工作。督促代发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代发协议,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鼓励其提供免费、及时、逐项的补贴信息告知服务。督促代发金融机构向补贴群众提供便捷的查询、取款途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发放信息。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存在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险的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排查、检查并严肃问责。


第四章 “一卡通”管理系统业务流程规范

第十条基础信息管理。各级要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日常管理机制,定期完善、清理、校验“一卡通”管理系统居民基础信息,确保本区域内实现“一人(户)一卡”。鼓励推行使用社会保障卡作为补贴资金发放载体。

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组织本单位或乡镇(街道)负责其补贴项目涉及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管理,包括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采集、新增和变更。其中,涉及新增、变更的基础信息(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区域、持卡人姓名、银行卡号、所属银行、持卡人与补贴对象的关系等),指导补贴对象本人申请并签字确认(参考模板详见附件),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街道)审核后,将变动后的基础信息名单按照“一卡通”管理系统的模板制表并盖章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录入“一卡通”管理系统“居民信息”模块。自治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维护和录入其补贴项目涉及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特殊情况除外。

涉及教育类补贴资金项目的学生基础信息,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录入。

各级财政部门对“一卡通”管理系统中本级区域内存在一人多卡、身份证信息重复的,要反馈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街道)处理,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补贴项目管理。同一个补贴项目,只能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发布一次。需要新增补贴项目的,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一卡通”管理系统“项目管理”模块中进行项目申报,提交财政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发布。

第十二条 补贴信息登记。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街道)按照政策标准和范围,核定本地区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按照各补贴资金管理要求审核补贴数据、公开公示(不宜公开公示的补贴对象信息除外),并在“一卡通”管理系统“补贴登记”模块中录入、审核补贴对象的补贴信息,确保补贴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安排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贴资金。各补贴资金发放单位(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等,下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和委托代发协议,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委托代发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一卡通”兑付。各补贴资金发放单位在“一卡通”管理系统“指标管理”模块中录入对应的文号、指标、账户等信息;在“兑付管理”模块中兑付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兑付凭证和补贴发放数据推送至代发金融机构,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发放情况反馈及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各补贴资金发放单位要全程跟踪、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情况。若出现补贴资金发放失败、错发、漏发等情况,要及时反馈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处理。经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重新按程序办理补发、漏发资金支付手续,对错发的资金予以追回,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准确、有效、安全。

对于因补贴对象银行卡等基础信息错误导致发放失败,需要进一步核实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已实现使用业务信息系统对接“一卡通”管理系统方式的,应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发放情况反馈至业务信息系统,由业务信息系统处理后及时重新提交“一卡通”管理系统进行补发。

第十六条 加强内控管理。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运行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严格落实录入、审核等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等有关财经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各个环节规范运行,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七条 完善流程管理。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时完善相关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流程,实现管理规章制度化、程序流程规范化、操作权限明确化。

第十八条 加强对账管理。各补贴资金发放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对账机制,加强与代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对账管理,代发账户中有资金结余的,要及时退回处理。


第五章 系统的推广及应用

第十九条 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应用、资源共享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建设、推广和维护“一卡通”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使用“一卡通”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发放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一卡通”管理系统管理员设在本级财政部门。系统管理员、业务经办员和业务审核员间不得相互兼岗。

第二十一条 “一卡通”管理系统运行、操作、维护、安全管理等内容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公众服务平台,全面、准确、及时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官方网站等政务媒体公开渠道作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结合基层政务公开,推动补贴信息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健全完善乡镇(街道)补贴底册信息公开机制,实现补贴信息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确保相同补贴事项公开关键信息对应一致。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严禁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无故滞留、虚报冒领、索取抵扣、降低标准补贴资金以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工作。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卡通”补贴对象个人基础信息变动审批表(参考模版)

附表

“一卡通”补贴对象个人基础信息变动审批表

(参考模板)

补贴对象姓名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信息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申请类别

£新增      £变更

申请原因

£新增享受补贴政策,补贴项目名称:                           

£变更个人信息,请注明理由:                           

新增、变更事项

1. 补贴对象姓名:                                     

2. 补贴对象身份证号:                                   

3.持卡人姓名:                                         

4.银行卡账号:                                         

5.所属银行:                                               

6.补贴对象与持卡人关系:                                 

7.补贴对象与持卡人不一致原因:                                 

8.其他信息                                               

*本人同意所有享受的“一卡通”补贴资金都发放至上述银行卡中。

       申请人(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居)委审批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审批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批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为参考模板,各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2.此表的审批流程,各级可根据各补贴资金的审批职责,确定审批主体。

3.如由委托人代申请,需附相关委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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